攀学院〔2013〕44号
攀枝花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和校务公开,根据教育部《高等院校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攀枝花学院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公开。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各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信息科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三)牵头管理、维护学校公开的信息;
(四)协调、督促校内各单位(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会同信息监督办公室推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承担与信息公开密切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审处),日常工作由监察科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同时,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公开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七条 信息公开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遵循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内容真实。
第八条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及学校利益。
学校各单位(部门)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学校利益及社会稳定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及时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公开信息包括自身制作的信息和从其它组织获取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在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十一条 以下信息属主动公开范畴,具体公开内容由信息拥有单位(部门)确定:
(一)学校基本概况、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校领导分工等;
(二)学校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教学评估相关情况;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教学成果评选情况;
(六)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与教学计划、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毕业与授位情况;
(七)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配置情况;
(八)学生资助、奖励与处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团学工作、公寓管理基本情况;
(九)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校友会工作;
(十)人事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岗位设置与聘用情况、教师福利保障、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十一)科技动态、科技活动、科技制度,科研机构建设情况;
(十二)财务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三)国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十四)宣传教育、组织统战、继续教育基本情况;
(十五)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六)安全、卫生与后勤保障服务基本情况;
(十七)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八)学校重大议定事项办理情况;
(十九)二级学院师资情况,学生、科研、教学相关工作。
(二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二十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它信息。
对以上主动公开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信息公开目录(见附件1),由信息拥有单位(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以下信息属不予公开范畴: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科研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外的其它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范畴。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属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以网络公开为主。
(一)攀枝花学院信息公开网及相关网站;
(二)会议、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制度汇编等;
(三)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条 属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信息公开办公室为学校信息公开责任部门,信息公开办公室授权校内各单位(部门)对其日常工作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在内容、性质等方面自行审查,自行公开。
第十六条 须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变更的,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学校决策事项需征求教职工、学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5-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申请获取学校相关未公开信息,须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二)单位、社区或村委会等开具的介绍信;
(三)《获取攀枝花学院信息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对信息公开申请,审查通过后,给予答复;属相关单位(部门)拥有的信息转请信息拥有单位(部门)答复。
第十九条 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对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答复:
(一)属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的信息,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提供可公开信息内容;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和考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单位(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各单位(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督促整改,且一项次扣0.1分,在当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信息工作”一栏扣除,扣分三次以上该项工作以零分计。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
(三)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于每年10月初编制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在学校信息公开网公布,并向四川省教育厅报送。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20日前将本单位(部门)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总结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广大师生员工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在信息公开网意见箱留言,也可向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或直接向信息拥单位(部门)提出。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及各单位(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职工和社会各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之间因工作需提供资料、数据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范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信息公开目录及相关责任单位(部门)
2. 获取攀枝花学院信息申请表
攀枝花学院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